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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再离题万里
2007-2-26 新京报
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使得房地产行业“斗地主”游戏兴盛,斗来斗去,原本作为解决职工住房融资困难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罪魁之一。人们指责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高收入阶层的避税工具,不仅没有降低职工住房差距,反而劫贫济富,加剧了分配失衡。这一指责因为去年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而达到高潮。
上述局面有可能得到改观。近日建设部某负责人强调,将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
这一制度将使公积金部分回归公益性质,成为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资金调节哭,值得称道。住房公积金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缴纳职工的住房融资困难,大家出钱解决某些困难职工的住房资金短缺难题。起码对所有公积金缴存者而言,公积金制度应该如阳光普洒,无远弗届。
正因为住房公积金具有部分公益性质,因此政府在税收各方面赋予优惠政策,如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单位与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的收益,免征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等。
并不奇怪,这些优惠措施在不周全的政策的引领下,部分成为一个网眼过大效用不彰的形象工程。最为人诟病者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被垄断性的高福利企业利用,扭曲成灰色收入的隐性分配渠道。近年来,垄断企业大量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新闻不绝于耳,无非是企业将住房公积金视为一个长期的避税基金;多缴纳者多贷款、少缴纳者少贷款的办法,使公积金失去了为缴纳者中的住房困难阶层融资的目的,转而成为高收入阶层以低息、免税的方式获取住房资金的渠道;不仅如此,我国住房公积金一方面不敷所用,另一方面却运用缺乏效率,截至2005年年末,全国公积金运用率仅58%,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人民币。
此次建设部官员提出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新规的亮点在于,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这是逼迫高福利企业将高额缴纳的公积金回归个人所得的本来面目,以免披上公益的面纱混迹于公积金行列。所谓恺撒的归于恺撒,只此一条,就能堵住借公益资金之名行企业漏税之实的大门,因为公积金虽然免税,但风险成本不低,流动性不足、低息低贷加上税收,将迫使高福利企业寻找其他分配途径,否则他们只能成为公益事业的被动捐赠者。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另一可能变化是,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该条款必须与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使用效率持钩方能收到实效:如果公积金使用人群中的中低收入阶层住房融资比率不能提高,同样无从体现公益二字;如果公积金使用效率难以提高,人们有理由质疑,将农民工纳入公积金缴付范围,究竟是想在城市中解决民工住房困难,还是趁此机会向雇用民工的企业收取隐性税收?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实质上是对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缴纳公积金既非损有余以奉不足,也不是让高收入阶层得到避税通途,以不足奉有余更非目的,缓解职工住房融资难才是一切的根本,一切政策的出发点应依此靶的而行。此次公积金新规倘若执行到位,政策将不至于脱靶太远。至于将住房公积金运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议案,实质是改变住房公积金的性质,除非通过合法程序得到缴纳者的认可,否则行政部门就有越权滥政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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